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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求意见:新房交房前 业主就能查验房屋质量
时间:2018-09-05 16:43:56 阅读834次
新房拟实施交付前质量查验制度
  来源:法制晚报
  市住建委新规征意见 回迁房、自住房等均适用 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限网签等
  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斯)近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新建住宅实施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今后,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方可交付业主查验。查验中若发现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将做出限制项目网签等处罚。
  查验范围扩大到所有住宅
  哪些房子被列入了查验范围呢?据了解,与此前本市发布的《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相比,此次房屋查验制度扩大了房屋查验的范围,由预售商品住宅扩大到新建住宅。
  同时,征求意见稿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管理实际,对住宅概念进行了明确,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工程。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商品住房外,回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以及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也可以提前进行质量查验。
  具备相应条件方可进行查验
  除了范围有所扩大,征求意见稿也细化了房屋查验的具体规定。对于房屋查验条件、查验程序、查验出质量问题如何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问题如何处理进行了细化。
  要进行质量查验的新房,首先要过的一关就是工程质量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屋具备上述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业主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业主查验的前提条件。
  查验时间双方可以自行约定
  查验过程中,业主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还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对于查验时间,建设单位与业主可以进行约定。记者了解到,双方有约定的,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业主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业主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查出质量问题可多渠道解决
  一旦查验出来了质量问题,业主也有渠道进行解决。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业主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质量问题时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限制该建设单位企业资质升级、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或参加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是经业主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将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如果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此外,这份文件也要求市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质量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该建设单位企业资质升级、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或参加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
  市住建委方面披露,目前此文件已通过官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9月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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